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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三期:出门打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8-04  浏览次数:3270

出门打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

 

广大农民工朋友远离故乡、远离家人来到陌生的城市打工,要克服的困难一箩筐。尤其是女性朋友,更要面临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困扰,尽管国家有特别保护的规定,但要落实这些规定,合同是基础。本期让我们来看看女农民工小李的亲身经历:

2009年5月1日,小李经朋友介绍到某酒店工作,入职后,酒店并未依法与小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直至2010年7月,酒店才给小李买了社保。在小李的多次要求下,酒店于2011年5月1日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4年初小李怀孕了,然而酒店却要求小李签一张请假的空表格,小李对酒店的这一做法很不解。直到2014年12月30日,酒店向小李出具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通知里说她与酒店的劳动合同期满至哺乳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2014年12月30日终止,之后不再与小李续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小李对此不服,认为酒店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15年5月6日,在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酒店确认了小李的工作时间、同意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及支付因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是一件非常普通的女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但是,本案小李缺乏法律意识,入职后未能及时与酒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留存入职时间的相关证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工作年限计算存在法律风险。这应当引起我们劳动者的注意!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入职后应当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女农民工等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受到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在三期内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待遇、不安排工作岗位及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劳动合同延至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女职工续订的,依法应当向女职工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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