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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68期:工作过程中不够谨慎的过失受伤,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1678

案情简介

    小孙系甲公司员工,2019年9月某日,小孙根据甲公司安排去机场接人。小孙从公司出发在去停车场取车的过程中不慎跌倒,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存在多处肌肉拉伤、挫伤。小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导致小孙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小孙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决定不认定小孙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

    小孙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

    一、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上诉,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包括:小孙工作过程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即排除工伤认定只有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职工在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

    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

    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据此,即使小孙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区劳动局以导致小孙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小孙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小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既法律依据也违背立法目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不应扩大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同时应深刻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在工伤认定时做出准确判断,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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