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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普惠活动等运营维护服务成交公告2024-05-08

关于海南省劳务派遣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海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  作者:  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514

为了掌握我省劳务派遣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基本情况,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我会近期组织调研组深入有关基层单位开展了劳务派遣工作专题调研活动。调研组先后到海口、琼海、三亚、儋州等部分市县和产业系统工会,召开了地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基层工会负责人、劳务派遣工代表和劳务公司代表等五种类型人员参加座谈会,通过进车间、班组与一线员工交流,走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看相关材料,检查基层工会工作记录等形式,对我省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状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截止20116月,我省从事劳务派遣企业有506家,其中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34家,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472家。劳务派遣企业中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有132家,在100-199万的有148家,在50-99万元的有88家,在49万元以下的有104家。专营劳动派遣企业的有12家,兼营的有494家。全省有劳务派遣员工约6.5万。我省劳务派遣的行业主要分布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零售业、家政、建材、电子、家具、工艺、玩具、服装、酒店服务等行业;从业岗位有工程施工、环卫保洁、幼师、营业员、话务员、保安、营销业务员、电工、文员、网络维护员等岗位。劳务派遣特别受到一些效益比较好的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民营大企业的欢迎。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建筑行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较大。一些企业如兴隆康乐园、鑫桥雨林等,都使用过派遣员工。

从行业情况看,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从从业人员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就业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从工资福利上看,我省劳务派遣工收入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派遣工之间工资水平差别不大,基本不存在拖欠和克扣问题。大部分企业为劳务派遣工拨缴五险一金,也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工期为两年一签。从用工形式上看,各个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即:季节性、时段性、临时性。

大企业给基层单位核定的员工编制有限,与工作量、业务量相差较大,依赖内定的员工去完成庞大的工作量是不可能的,势必促使基层单位到劳动力市场寻求解决员工不足问题,劳务派遣正是迎合了这部分企业的需求。

二、存在问题

我省劳务派遣行业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同工不同酬现象仍然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在编人员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在编员工。据了解,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相比,收入水平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有几倍的差距。福利、住房公积金的差距则更为明显,一般正式员工比劳务派遣工高出几倍,这是劳务派遣工意见最大的地方。

2、工资增长难。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时,在编员工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其他方式增加工资,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的一部分,他们的工资增长要按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而定,劳务派遣工对此没有发言权。

3、晋升与接受培训机会有差异。企业对待劳务派遣人员,基本上能做到政治上关心,入党、入会机会的平等,但由于用工形式的不同,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晋升或提拔机会受限。除少数在司机岗位工作的人员,其余均没有职称或技术等级。

4、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有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在其正式员工生病、怀孕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解决燃眉之急的非常态用工形式,还有一些企业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来减少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采用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其中条款的手段,如缩短劳动合同期限等节约用工成本,保持高效益

5、行业准入门槛过低,劳务派遣企业自身履行义务能力有限。一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的行业准入标准,二是没有规定政府哪个职能部分负责审核、监管。仅限定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门槛,且这50万元的注册资金太少,连一宗工伤事故的赔偿都不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能力从何而来?

三、对策建议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在我省有着极大的市场潜力和实际需求。因此,对以上分析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从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工会作用,严格准入审核等方面入手,加强劳务派遣规范运作,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展。

(一)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劳务派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细化使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范围,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对待的条款,在法律制度上为派遣劳动者维权提供保障。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机制,严格禁止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及履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用工单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专项审查,建立相应的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三)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民主权利。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大组建工作力度,把广大劳务派遣工组织到用工单位工会中来,建立派遣工代表分团或小组,让其代表派遣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好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政治、劳动经济等切身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立法思想落到实处。

(四)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准入审核。将劳务派遣申报审批职能归口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企业准入机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派遣单位的申请、许可及审查,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履职能力。

(五) 有针对性地鼓励发展一批专业性强具有赔偿责任的规模劳务派遣企业。


2011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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