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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66期: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连带责任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268

案情简介

    A公司系B公司股东,占股34%。张某担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后被A公司派到B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工作期间,A公司曾多次发布调整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通知中均载明:张某协助A公司总经理工作,同时负责B公司工作。后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B公司拖欠张某工资2018年11月至2021年5月基本工资、2017年8月至2021年5月绩效工资。A公司与B公司多次会议研究张某工资支付事宜,均未果。故张某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与绩效,A公司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11月至2021年5月工资、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的绩效工资。后张某、A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2018年11月至2021年5月工资、2017年8月至2021年5月绩效工资,A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二者系关联企业。张某接受委派,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与B公司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张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需协助A公司总经理工作,说明其工作内容包括A公司的工作事务。A公司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支付张某工资事宜能够说明张某受其管理,且张某也多次以A公司员工身份参与A公司诉讼,故可以确认A公司与B公司对张某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在混同用工期间,如无特别约定的,关联公司应承担用工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

    现实中,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屡屡发生,甚至部分公司故意利用混同用工以达到恶意规避用工单位责任的目的。当关联公司构成混同用工,且关联公司与劳动者对用工责任分配方面没有特别约定,当出现关联公司相互推卸承担用工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在仲裁或起诉时将关联公司一同列为用人单位,主张关联公司承担用工连带责任。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田洧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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