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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49期: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140

案情简介

    李某为A公司员工,2023年3月份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A公司与B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李某每天工作11小时,每月保底工作286小时, A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派遣后,李某连续3个月的月工作时长均达300小时。6月份的一天,李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7月,经政府社保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工伤。李某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亲属与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连带赔偿李某亲属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16万元。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即使在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然受到法定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制约。

    本案中,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长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B公司长期要求李某高强度工作,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发生工伤的,B公司与A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将会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有效降低危害发生时自身风险。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田洧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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