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2024年05月02日 09时58分
关于2024年在档单亲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关爱行动”...2024-04-24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48期:下班后通过社交软件处理即时性、常规性具体工作事务,是否可被认定为持续性劳动而支付加班费?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144

案情简介

    廖某与溥弛公司签署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1月5日入职公司,其工作岗位定为售后服务经理。2021年2月8日,廖某转正。在溥弛公司工作近9个月后,廖某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溥弛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对廖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廖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廖某起诉。遂,廖某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溥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廖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0,000元。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加班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只要劳动者本人能够证明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存在加班事实,即存在实质性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本案中,廖某提供的各种社交软件上的工作交流、处理记录证明了其在下班后仍旧存在持续性的劳动状态,即使其加班行为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进行申请,但法院并未以形式上的未加班事实否定廖某实质性的加班行为。因此,最终判决公司应当向廖某支付合理的加班费用。

法律提示

    随着社交软件的问世,信息传播突破了时间上、地域上的限制,原本八小时劳动时间的地理保护屏障消失,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被隐形延长。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公司制度的设计避开这一立法规定,即要求劳动者在加班前应当进行加班申请。然而劳动者加班行为常常表现为突发性,致使劳动者无法遵循公司制度在形式上记录自己加班事实。公司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突发性加班的财产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实质性的事实证明自己存在加班行为,即使加班未按照公司制度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庄文华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