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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46期: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139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建筑公司因承包了一个重要项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于是招用了李某作为专业人才入职公司,并与其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目结束后,李某从该单位离职,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李某属于临时聘用人员,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沟通无果后,遂在2021年10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021年12月3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况较为了解,但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知晓。其实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对该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者在日常提供劳动用工的过程中,一定要多了解在提供劳动用工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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