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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45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一个月通知事业单位能否解除聘用合同?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335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高校担任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2022年3月1日,陈某因个人原因,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学校于2022年3月3日向其回复因学期授课安排和教师人员紧张不同意陈某的离职请求,之后陈某继续在学校工作。2022年10月10日,陈某再次向学校提出辞职,学校仍拒绝其辞职请求。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聘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陈某与学校的聘用合同解除。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陈某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陈某于2022年10月10日再次提出辞职,距离第一次提出辞职申请已经超过6个月。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即使学校不同意,也不影响陈某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效力,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陈某与学校的聘用关系解除。

法律提示

事业单位与一般的企业用人单位不同,大多带有公益性质,其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需要耗费较多财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对解除聘用合同另行约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合同约定限制条件,以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合同、为公益事业作出贡献。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签署聘用合同前应关注合同解除条款,在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杨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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