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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44期:劳动者加班,但用人单位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主张加班费?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340

案情简介

杨某2020年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照公司安排执行。同时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需要加班时,应填写加班申请书,经公司审批后享受加班薪资待遇,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认定为加班,不享受加班薪资待遇。”杨某入职后,长期处于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的工作状态,杨某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提交了加班申请书,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1年杨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提交微信记录、考勤表等相关证据。但该公司以杨某加班未通过公司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杨某加班费20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在本案中,从杨某提交的证据来看,杨某确有加班事实,虽然公司章程规定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认定为加班,不享受加班薪资待遇,但公司规定并不影响对杨某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杨某加班费。

法律提示

为规范加班管理,很多公司设置了加班审批流程,但是公司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确有加班事实的,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劳动者要加强法律意识,及时保留加班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田洧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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