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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42期: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残疾证的事实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349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了持有残疾证的事实,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

    李某儿时因一次意外导致左手大拇指缺失,持有残疾证。但是这对工作、生活、学习并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2019年8月,李某应聘入职某物流公司叉车工的岗位,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6000元,试用期3个月。该合同还明确约定了李某所任岗位的工作内容、录用条件、主要职责、职位要求和考核标准等详细内容。李某在入职时一并提交了叉车证及入职体检合格报告,并在入职登记表上列明的有无重大疾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等均勾选“无”,2020年6月,公司以李某隐瞒持有残疾证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020年12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年12月3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劳动者虽然有残疾证,但这并不影响其工作,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存在直接关联的基本情况,而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则要求全面告知。本案中,从工作情况看,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李某是否持有残疾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的工作,故公司以李某隐瞒残疾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法律提示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如实告知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不能存在隐瞒之处。如劳动者隐瞒了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或者关键的信息,那么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影响用人单位在发现该隐瞒信息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因劳动者隐瞒关键信息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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