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13时37分
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公告2024-04-23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21期:如何认定加班费的仲裁时效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821

    案情简介:陈某于2006年7月入职某旅游公司从事话务员管理工作,200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陈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旅游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09年12月,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旅游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旅游公司以陈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旅游公司支付陈某加班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间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提示:本案中,某旅游公司主张陈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某旅游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与2009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人民法院认定陈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某旅游公司支付陈某加班费。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符迅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