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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19期:员工与公司口头约定工资,是否有效?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748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那么员工与公司口头约定的工资,是否有效?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口头承诺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及相关赔偿?

案情简介

    刘某入职某公司工作时,双方口头约定刘某的月工资为固定的4000元另加提成。自2020年1月2日之后,刘某就一直在公司行政主管岗位上从事工作,但公司与刘某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自从2020年5月1日之后,刘某就一直未收到过工资,故2020年9月30日,刘某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也同意与其终止劳动关系。2020年10月12日,刘某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二倍工资7个月即2.8万元和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工资。2020年11月3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欠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收到裁定后不服,认为双方口头约定无效,不应当作为认定工资的依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公司在建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应当按时支付刘某工资。也就是说刘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支付工资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提示

    针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讲,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是上述法律规定立法的根本目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规范用工。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口头约定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报酬,并且我国法律关于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规定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期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我们劳动者要特别注意这一年的仲裁时效,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拥群律师团队 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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