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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14期: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交社保,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8-19  浏览次数:1022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交社保,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5日,小温入职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2014年1月至7月,公司没有为小温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小温多次与公司沟通都不了了之。2016年2月25日,小温决定不继续在公司工作,于是以公司没有为他足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贴在公司办公场所,还在当日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小温不再去公司工作。小温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仲裁委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裁决,确认从2014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小温工作时间为两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裁决公司按2.5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小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对此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温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劳动者来讲,面对用人单位违法不予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面对用人单位拒绝予以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维权。

肖拥群律师团队 杨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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