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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12期:劳动者委托同事代打考勤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解雇劳动者?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2-08-19  浏览次数:959

案情简介

    A公司在2020年某天在考勤管理中发现其员工刘某于2020年8月20、21、23日早上连续迟到,还委托其他员工代其打考勤卡。根据A公司的《职工奖励与惩处管理规定》规定:“通过代打考勤卡等方式伪造出勤记录,掩盖旷工事实的;委托他人或替他人代打考勤卡,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情形”。2020年9月28日,A公司以刘某违反前述规定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刘某认为其仅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三天,不属于经常性违纪行为,情节轻微,A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解雇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A公司的《职工奖励与惩处管理规定》明确记载“委托他人或替他人代打考勤卡,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刘某与A公司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附件《职工奖励与惩处管理规定》也有刘某的签字,表明刘某对A公司的管理规定是知情的,应当知晓其自身违纪行为的后果。A公司的《职工奖励与惩处管理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在签订劳动合同已向刘某出示,该管理规定合法有效。刘某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A公司解雇刘某时也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故A公司解雇刘某的行为事实依据清楚,程序合法。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效管理职工行为。面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劳动者应当知悉、遵守、重视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被辞退。

肖拥群律师团队 杨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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