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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27期: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是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6-12  浏览次数:2552

    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诚信告知义务,导致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工作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而无法完成,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袁某是A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员工手册》作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薪酬待遇等)及隐瞒各类疾病、不良经历及道德品行的将视为严重违纪,并将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016年1月,A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失信被执行人。A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后袁某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4月1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袁某的仲裁请求。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袁某应当如实告知A公司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现袁某未履行诚信告知义务,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无法购买机票,导致A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形,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认定袁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从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依法单方面与袁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提示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劳动权,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诚信告知义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具体履行导致公司信誉和利益受损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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