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工会:
为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子女上学及医疗等困难,根据《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及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省级产业工会建档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省职工服务中心决定继续开展2024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和动态审核工作,请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工会及时通知各建档单位,并按要求做好2024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和动态审核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函告如下。
(一)建档对象
建档对象为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工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且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困难职工家庭。〔即:(家庭总收入-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相对困难职工: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2倍以内的困难职工家庭。〔即:(家庭总收入-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2倍〕。
3.意外致困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2倍以内,生活仍暂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即:(家庭总收入-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上述意外情形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2倍〕。
4.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1)本人或家庭成员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或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本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本人或家庭成员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2次(含)以上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日常居住的农村自有住宅,同时拥有1套(含)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自建房150平方米(普通装修)以上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6)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中型营运农机具的,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7)本人违法犯罪、参与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8)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核对,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拥有储蓄等货币性资产总值超过当地城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成员拥有储蓄等货币性资产总值-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城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9)发生以下情形的,不受第5条和第6条规定限制,可以建立意外致困档案。(1)因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建档条件:发生以上情形的,且符合(家庭年总收入-因年度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上述意外情形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2倍〕的,可帮扶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10)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结合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详细的建档对象及条件和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详见《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内容可登录海南12351职工服务网(www.hn12351.org)“网站公告”栏下载查阅。
二、申报资料
目前在档的困难职工(作动态审核),根据档案动态管理原则,除序号10、11不用提交外,其他序号材料须重新提交。2024年度新增或返困申请建档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序号1至13材料,建档单位同时登录中华全国总工会网上工作平台,进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板块(https://work.acftu.org/sso/login.jsp)建立电子档案。
1.《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附件1-1或1-2)。
2.《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2)(目前在档的困难职工已提交过且家庭成员无变化的,不用提供)。
3.提供申报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附件3)(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或财务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及截止申请时间一年的工资银行明细(工资发放签领表);属退休领取退休金(新农保发放的基础养老补贴)人员的,提供退休金银行明细;其他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填写《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灵活就业或无业人员基本情况说明书》(附件4)。
4.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全日制普通高中、特殊教育阶段符合助学救助申请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子女助学申请表》(附件5-1、5-2),①子女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高等职业教育阶段:提供学杂费用票据或学校(院系)出具学杂费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应届生提供专业、住宿收费标准、录取通知书、交通费票据等单据;往届生提供近期学年的学杂费用票据(含缴费凭证)、没有票据由学校(院系)出具学杂费证明、学生证复印件、交通费票据等单据;②子女为全日制普通高中、特殊教育阶段:提供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学费、住宿费等相关支出证明。
子女上幼儿园、小学、中专、技校、研究生等学校的不可申请助学救助,但可提供学杂费用、书本费、保育费等票据,可算为支出凭证。
5.符合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6),有医疗票据的提供不早于上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门诊票据、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且为申请日前实际发生且连续的票据。
6.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家庭成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缴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7.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和所属上级工会公示证明材料(附件8-1、8-2)。
8.职工本人须提供签订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并提供社保缴纳清单(目前在档且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只提供截止申请日的社保缴纳清单)。
9.其他困难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年检年审合格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工伤证明、疾病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所在单位证明材料等。
10.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11.职工本人结婚证、单亲(指离异或丧偶并且带有小孩)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丧偶相关证明材料。
12.2名以上基层工会调查人员入户走访现场照片(不同房间照片2张,照片由基层工会入户调查人员拍摄,照片中必须有调查人员身影并备注调查人员姓名)以及填写《困难职工入户走访登记表》(附件9)。
13.提供本人及所有建档成员“海南省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上述申报资料中,属于复印件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章。以上纸质档案材料,上报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一份,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和所属上级工会可自行复印存档。
(一)退档情形
困难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档:
1.因学致困的,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
2.因病致困的,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或已死亡;
3.家庭人均收入提高,生活状况改善,超出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
4.申请人已经死亡的;
5.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6.其他不符合建档要求的。
(二)退档材料
符合退档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附件11)、入户调查相片、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含附件12)等,困难职工脱困(注销)告知书(附件13)由建档工会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将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
四、申请程序及帮扶内容
(一)申请程序
1.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工会及所辖基层工会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初审和所属上级工会复核公示(公示可由建档单位工会公示即可),后报送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公示,最后汇总提交给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审核备案。
(二)帮扶内容
1.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分档补助。
2.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五、申报注意事项
1.先比对。为了精准识别困难职工,提高建档工作效率。请各建档单位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人均收入并查看、了解其他情况等摸排的基础上,对拟符合建档条件的职工家庭,提交《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式两份原件(目前在档的困难职工交过且家庭成员无变化的不提供),授权工会组织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涉及职工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
2.申报建档 。经比对后,没有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的,按“申报资料”组织申报建档(纸质档案经建档单位工会盖章同意后,登录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3.申报时间。随时符合建档条件随时申报,早建档、早救助,因帮扶资金有限,本年度使用完毕后,今年内将不再救助。
4.档案动态管理。根据《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及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10月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4、5月,9、10月)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因职工本人去世、退休、迁出、解除劳动关系、失踪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四类排查情况等情况,其档案应予以注销,并注明注销原因。建档困难职工因家庭生活状况改善超过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其档案应予以脱困,并注明脱困原因。
请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工会最晚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系统困难职工申报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小君、王君、李杰(65321692、65326920)。本函附件相关表格可登录海南12351职工服务网(www.hn12351.org)“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
1.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注: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因子女上学、患病、突发事件等导致困难的填写附件1-2表格)
2.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诚信承诺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收入证明
4.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灵活就业或无业人员基本情况说明书
5.困难职工子女助学申请表(附件5-1、5-2)
6.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
7.困难职工家庭成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8.困难职工公示证明、公示名单
9.困难职工入户走访登记表
10.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填写说明
11.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
12.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公示
13.困难职工脱困(注销)告知书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