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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95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1490

    劳动者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与含义,条款中有不利于自己的款项要当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质疑并及时解决,否则事后出现问题容易产生争议。

    案情简介

    小程于2018年2月1日进入某汽车公司销售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小程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8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小程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约定公司给予小程3个月的观察期,小程承诺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30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小程需自行辞职。后小程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8年9月30日,某汽车销售公司以小程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小程离职并单方收回了小程的办公电脑、考勤卡等。小程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拒绝在公司离职申请表上签字。后小程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汽车销售公司与小程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小程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小程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小程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小程的约定,实际上是有意规避在小程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责任。但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下列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肖拥群律师团队:符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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