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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88期: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综合工时制,该用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1469

    用工单位出于工作的需要,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但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对没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资质的用工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其用工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至2018年4月30日,陈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担任驾驶员工作,执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根据排班轮休,但某公交公司没有办理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陈某离职后以某公交公司不具有综合工时制资格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随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适用综合工时制,公交公司无需支付陈某双休日加班工资。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案中,陈某在某公交公司从事驾驶工作,符合上述规定中因从事交通行业需连续作业的规定,并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虽然某公交公司存在未经劳动部门审批即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事实,但其行为应有劳动部门处理,不影响双方适用综合工时制的认定。另外,因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便工作周期内劳动者存在周六日上班的情形,也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周六日加班工资。

    法律提示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劳动合同,应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应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用工单位未经审批即与员工约定适用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性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影响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认定,但需接受劳动部门的处理。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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