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2024年04月19日 07时49分
关于确定2024年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项目服务商的公...2024-04-12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87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需合规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1451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工作时应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那么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如何确定工资基数?对于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进行约定?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3日陈某与策划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同时还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陈某每周休息日都加班一天,某策划公司均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陈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策划公司与陈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所以判决该公司以陈某的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向陈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某策划公司要求陈某每周休息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不是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所以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标准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法律提示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符迅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