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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80期: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1435

建筑工程领域国家对建筑工程公司参与投标的资质存在要求,挂靠职业资格证书现象较为普遍,那么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挂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4年11月6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何某将注册建造师证书交由公司管理;公司有权使用何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进行项目招投标;公司每月向何某支付3500元,并根据其出场招投标次数,另付报酬。公司依约每月向何某支付3500元和相应的“出场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何某未在该公司从事其他与建筑业务有关的工作。2016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1月9日,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183.16元。

裁判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缺少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必备条款,聘用期间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无人身隶属性。公司向何某支付的“出场费”,应为公司因何某配合其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项目招投标资质要求支付的劳务费,故不能以公司为何某代缴社保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夏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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