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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75期:员工签署辞工意愿书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补偿?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239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多种方式,如劳动者通过签署辞工意愿书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

    某公司原生产经营场地在广州市A区,后因经营原因,公司将整厂搬迁至相距较远的B区。该公司向员工发放《员工跟去新厂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将会于2014年7月15日搬迁至A区,甚盼望各位同事可一起搬往新厂工作。如有不愿意的,请在‘不愿意’一句前打勾并签名,作为给公司三十天通知辞工期……。”同日,孙某签名确认不愿意搬去新厂。2014年7月15日,公司通知孙某该日为其在公司处工作的最后一天,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孙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根据孙某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遂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本案中公司因客观原因将厂址从A区搬到B区,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孙某在公司发放的意愿书上打勾签名,表明孙某与公司已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该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提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重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文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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