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04时38分
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公告2024-04-23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64期:退休再就业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2378

    我国老龄化的日益加剧,使得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增加了年轻子女赡养的义务。因此,逐渐有不少已退休人员再就业来缓解家庭的压力。

    案情简介

    2013年,62岁已退休的赵大爷入职某家保洁公司。2015年2月,其主管将其辞退。赵大爷认为,自己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未出现任何过错。而且在职期间赵大爷被主管安排加班并口头承诺以一个月工资数额作为加班补贴,至今未履行承诺。但保洁公司称,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到期,加上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并且公司从未要求赵大爷加班甚至承诺加班补贴。故赵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洁公司支付其补偿金和加班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大爷在与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且赵大爷没有证据证明保洁公司应向其支付补偿金和加班费,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赵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赵大爷与该保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赵大爷与该保洁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法律提示

    建议已退休再就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明确工作性质和内容、工资支付金额和方式、加班补贴、争议纠纷解决等有关事项。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夕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