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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59期:劳动者是失信被执行人,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3752

  现实中,有个别劳动者会在找工作时隐瞒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用人单位日后若发现,并以劳动者是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5月9日进入B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6年9月20日,B公司得知张某于2014年9月份发生过交通事故,且未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随后,B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张某隐瞒入职前即存在交通事故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事实,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张某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而后,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其支付赔偿金,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虽然张某在参加工作前发生过交通事故,并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张某的驾驶资格并未被执法部门吊销,故张某仍存在驾驶资格,仍可以其驾驶技能从事相关工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及不合理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张某作为一名司机从事相关工作。故张某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和其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之间并没有直接关联,张某无主动说明的义务。因此,B公司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提示

  1.如劳动者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与劳动者能否继续在岗位上正常履职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必然的联系,则劳动者无义务向用人单位主动说明。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如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劳俏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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