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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56期:劳动者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确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2-24  浏览次数:3189

  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并获得批准,但如果劳动者岗位作息制度已与标准工时制无异,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向劳动者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06年2月起至某服装公司从事裁剪工作。2008年4月20日,该公司行政方与工会签订集休合同书,规定公司执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2009年4月至2013年4月,市人社部门应某服装公司申请许可其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2010年度张某加班累计时长11675时;2011年度张某加班累计时长11065时;2012年1至6月加班累计459.5时。2012年9月3日,张某以公司超时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服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均在上班,某服装公司也未曾按综合工时制安排其轮休、调休,张某的岗位作息制度已与标准工时制无异,故判令某服装公司按标准工时制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除了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还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吋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本案中,即使某服装公司已就张某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该制度的条件和要求执行,使张某一直处于超时加班状态,故仍被法院判令按标准工时制的计算标准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提示
1.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劳动者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
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要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3. 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是为了便于企业用工管理而设立的,不能成为企业逃避支付加班工资责任的工具。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林会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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