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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24期: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07  浏览次数:2552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但有时候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务合同不当,劳务关系就会转为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严某入职某公司,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严某从事该公司的厨师工作。2014年6月5日,严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因受伤治疗,导致其未能到该公司工作。随后该公司向严某送达解除劳务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因严某长达一个月未来该公司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务合同。严某为确认工伤,以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随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尽管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和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管理,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严某接受该公司管理,受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双方成立的应是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于法有据。

  法律提示

  1、劳动者应明确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谨慎选择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方式。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形下劳务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现双方具备劳动关系要素的,例如受单位管理、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等,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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