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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115期:换了单位“年休假天数”要重新计算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16  浏览次数:2132

  实践中,职工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计算年休假天数比较明确,但是因被单位解聘或提出辞职等情况换单位的情形,新单位往往重新计算劳动者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为年休假天数的依据。这种做法合法吗?

  案情简介

  1982年12月至2000年11月,刘某在某煤矿工作。2004年8月,刘某通过应聘进入某销售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刘某从某销售公司离职。因刘某从2010年到2014年期间均未休年休假,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其每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0639.36元,公司以刘某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不足为由拒绝支付。遂刘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随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自从2010年起,刘某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刘某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可休年休假均为15天。故判决某销售公司应支付刘某2010年至201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0639.36元。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同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刘某虽然从2004年8月起才进入某销售公司处工作,但其之前已在某煤矿处工作了近十八年。因此自2010年起,刘某已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20年,应享受15天的年休假。

  法律提示

  劳动者在主张年休假或年休假工资时,如果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注意提交在之前用人单位工作及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作者 | 肖拥群、姚泽琳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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