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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71期: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单位的财产行使留置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4-24  浏览次数:1974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务中,用人单位欠薪的行为往往皆是,有些劳动者就会通过占有用人单位财产、行使留置权来催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这种维权的途径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刘某被某酒店招聘为该酒店的司机,负责驾驶酒店的轿车进行领导接送、客户接送或者其他人员接送等工作。后由于该酒店拖欠刘某的工资,刘某多次主张未果,刘某遂离职,并将其驾驶的酒店的轿车开走,向酒店发函:如果酒店仍不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将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酒店主张刘某将轿车开回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劳动者无权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应将单位财产予以返还。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并非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本案中劳动者完全可以就劳动报酬纠纷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提示: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救济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便具有强制执行力,劳动者可直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对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只要劳动者手里有企业的工资欠条,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用在此之前先去申请劳动仲裁。

(肖拥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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