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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三十期: 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保,无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5-09  浏览次数:2056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三十期)

 

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保,无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尤其是对于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放弃某些权利时,一定要留心,以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案例简介

  2012年1月,小李通过应聘进入某公司作为该公司代表在某超市从事产品促销工作,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不负责任何社会保险责任,不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小李由于急于找工作,也不懂相关法律规定,故当即同意所有条款并签约。2013年3月,小李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肇事者为三轮车驾驶人,已逃逸),故要求企业按照工伤待遇承担其相应的费用,企业则认为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为肇事者,应当找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合同有约定企业不承担小李的社会保险责任,因而拒绝了小李的请求。

  法律提示

  小李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虽然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小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条款。《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所以该合同中关于企业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责任的约定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小李是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工伤情形,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则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范灯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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