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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二十九期: 莫让“休息权”休息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1959

  专栏前言:自去年7月省职工服务中心在本报开设“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专栏以来,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欢迎和好评。为进一步传播劳动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2016年度“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专栏从今日起又和大家见面了,专栏刊发时间为每周一(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敬请关注!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二十九期)

莫让“休息权”休息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变相加班、强迫劳动者加班的事件屡有发生。本期将以王先生的经历给您提个醒,珍惜休息权,敢于对强迫加班说“不”。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有紧急生产任务,王先生应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2015年12月,该公司得到一批订单,由于这批订单量大且交货时间紧,与公司工会协商后,公司负责人决定全体员工每天加班两小时,周六全天加班。王先生觉得加班强度太大,会对自己的休息造成损害,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公司负责人以王先生拒绝参与加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将其解雇。王先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该公司的加班时间违反法律规定,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作出开除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提示

  王先生的经历提醒大家:工作时间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本案中,该公司因生产需要可以决定加班,与工会协商也符合法定程序,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还需要加班者本人同意方为有效,加班的时间额度超出了法律规定。该公司与王某的合同虽然约定王先生应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但是违反了《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劳动者面对单位的强迫加班,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解决,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让自己的“休息权”休息。

 

                            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    汪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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