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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二十五期:员工依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能否讨价还价?

来源:  作者:林青娇  时间:2016-01-11  浏览次数:2734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第二十五期)

 

员工依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能否讨价还价?

 

    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劳动者未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无条件听从安排签订劳动合同?本期将通过以下王先生的案例予以解答。

 

 

    王先生于2001年入职某混凝土公司任司机一职,但公司一直未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先生在职期间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置之不理。2015年9月,公司提出与王先生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先生认为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遂拒绝照做。2015年10月,公司向王先生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周内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王先生咨询:公司能否因强迫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而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王先生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使王先生在受到公司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公司制作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合同仍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王先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取得经济补偿金。公司如因胁迫王先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但公司未及时签订的,除了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还可以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如始终未签订的,则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主张相关权益。

 

                             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林青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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