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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二十一期: 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2-14  浏览次数:2727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

 

    ( 第二十一期 )

 

 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那么,哪些失业人员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以下通过小吴的案例为大家解说……

 

    小吴2014年7月大学毕业后应聘于甲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员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工作至2015年5月第10个月时,公司停缴了小吴的社保,故小吴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6月,小吴到乙公司就职,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最初的3个月公司能按时向小吴支付工资,并一直为小吴办理社会保险,但3个月过后,公司一直拖欠小吴工资,且加班没加班费。小吴不堪忍受公司的盘剥,以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小吴拨打工会12351热线咨询,其现在失业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12351工会热线值班律师解答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以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小吴在甲乙两公司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且缴费年限合计至少有1年零1个月,并且小吴虽然是自己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是本人主动提出的,却是因为单位行为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中断就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被迫辞职的情况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故小吴本人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温馨提示: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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