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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十期:“工装费”该谁来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9-22  浏览次数:3029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十期

“工装费”该谁来出?

 

  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把“工资”和“福利”混为一谈,单方定下“霸王条款”,把购置诸如工作服、安全帽等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基本劳保用品费用强加在劳动者头上。对此劳动者往往是因为缺少意识,或是怕得罪老板丢了饭碗而逆来顺受,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娘家人”本期来为大伙评评这个理。

 

 

  工会12351热线咨询:

 

  保安小李咨询,小李于2014年9月入职海口某一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工作满一个月后,小李收到的第一个月工资的时候公司从中扣除了200元,经小李询问,公司的回复是服装费,并为小王出具了服装费收据。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告知小李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在办离职过程中小李要求公司退还服装费200元,公司的答复是服装经过使用已经折旧,200元算作折旧费用不予退还。小李不服,向工会12351维权热线咨询。

 

  答复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咨询中物业公司违法扣除小李的服装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而且在合同期满时,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公司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应该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相关福利或者劳保用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不能将其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可要求其归还工作服,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扣除职工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扣除工资,应当无条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否则,劳动者可凭被扣钱的收据等证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报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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