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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九期:公司口头说说不让您干活了,您也不要随便走人!

来源: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作者:  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3032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九期

公司口头说说不让您干活了,您也不要随便走人!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时候,就随便走人,不来单位上班了。这为今后的维权留下很多问题,常常是有利变成不利,有理变成无理,主动变成被动。正如本期的林某维权给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

  林某在某KTV公司(下称公司)上班,作服务员,上夜班,单位没缴社保,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林某因身体不适请假几日后回来上班,公司就口头告知其不用来上班了。林某遂通过法律援助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仲裁请求。但是,仲裁庭审中,双方对谁先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焦点各执一词:林某的说法是公司口头告知他不用来上班;公司却否认口头告知林某不用来上班,反称是林某自动离职,是林某不愿意来上班,而且长期旷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经劳动仲裁裁决,仲裁委支持公司的说法。林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公司开除林某的说法,公司应当提供已经以林某长期旷工开除的证据,但是公司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证明,故林某胜诉。公司不服,继续上诉,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提示:上述案例双方最终走到和解,结局是圆满的,但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是如此幸运。它说明,不明不白走人容易扯皮,给对方留下机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谁先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论,是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之一。现实中,用人单位不留证据变相赶人经常发生,例如不理睬晾在一边、不安排工作等等。这些情况确实让劳动者那段时间到单位上班很难受,但不去上班又给用人单位留下旷工的依据。因此,在没有拿到有单位盖章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之前,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解除,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让用人单位当面签收或通过邮寄给用人单位之前,还是一边照常上班,打考勤,协商解决;一边咨询工会“娘家人”支招如何进行取证和了断,然后才走人,以使自己维权占据有利位置。

 

  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郑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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