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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23期: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和公示有效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5-19  浏览次数:2644

    近年来,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加强了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建设,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规章制度往往是由领导层拍板决定且未向劳动者公示,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2019年11月,王某在工作时间先后因玩手机、睡觉被公司领导发现,公司次日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睡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并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王某提出该规章制度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且公司也并未向员工公示,该规章制度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

    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并且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存在着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程序违法,因此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并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注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同时应当注意保留好实际履行的书面证据,如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参与者签名等,避免发生纠纷难以举证。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应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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