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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20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2567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劳动者在大型企业集团工作,因服从工作的安排,先后在集团总部和子公司之间轮换工作,合计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但要求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遭拒。那么,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方某于2001年进入A集团公司旗下的子公司B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的工作。2008年3月10日,方某被安排到A集团公司旗下的子公司C公司上班,B公司未支付其经济补偿。2013年2月20日,方某与C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方某认为其已经进入A集团公司工作已满十年,因此向C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公司拒绝了方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方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审理阶段,认为方某在C公司连续工作不足十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驳回了方某的仲裁请求,方某不服,后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方某已经合计工作满十年,遂判决支持方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方某与C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本案中,在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方某是先后被A公司安排到B公司和C公司上班并且合计工作满十年,遂方某有权要求与C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提示

    劳动者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为前提。一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肖拥群律师团队:林会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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