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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18期:女性员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应当依法延续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2326

    女性怀孕生子不仅是其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对人类社会的延续。因此保护女性生育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怀孕女职工视为负担,想尽方法将“三期”女职工“赶出”单位,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日,常某毕业后一直在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15日,常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常某及时把医院证明提交给公司。同年6月30日,没想到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宣布终止劳动关系,随后停缴了常某的社会保险。常某认为在其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隧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偿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期间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公司应立即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偿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期间工资。

    法律分析

    关于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以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因此该公司单方终止与常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提示

    在女职工“三期”期间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女职工“三期”期满。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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