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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16期:劳动者提供病历证明申请病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批准?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1857

    近年来,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建议休息的时间与企业的预期相差过大。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医院基于人情等因素虚开病休证明的情况,建议企业审慎核实,加强对病假真实性的事实调查。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前台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5月张某怀孕,同年7月张某以孕期出血易流产需要卧床休息为由凭借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向公司申请2次病假共65天。公司领导听闻张某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造假之嫌,要求其在7月30日之前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补交2次就医的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资料,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其为虚假病假。张某并未提供,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骗取病假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7年10月25日,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裁决驳回张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职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只要职工能提供包括专业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等其他材料,企业原则上应该审核批准病假。但同时也应赋予企业对职工病情、就诊记录等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撤销病假的权利。本案中,张某既未按制度要求提供具体的治疗诊断记录,又不积极主动向公司解释具体原因,以为法律对孕期职工提供无底限的保护,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管理的对抗,病假并不成立,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法律提示

    职工拥有身体健康权,但同时也应当赋予企业对职工病情、就诊记录等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撤销病假的权利。劳动法不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企业的自主用工权。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应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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